导入数据...
 
规章制度
 
 
 
 
 [信息库]     >> 规章制度 >> 学校规章制度 >> 正文
 
 
 
 
 
 
成都大学实验仪器设备维修费使用管理办法(暂行)
[成都大学师范学院学前教育实验教学省级教育中心]  发布时间:2016-05-09
  查看:1
  来源:


成都大学实验仪器设备维修费使用管理办法

(暂行)

实验仪器设备维修费(以下简称维修费)是用于仪器设备的维修,保障教学、科研工作正常运行的经费。为做好全校实验仪器设备维修及管理,提高实验仪器设备使用效率,规范经费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维修费使用原则

第一条 实验仪器设备维修实行校级管理。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实验仪器设备的维修审批。

第二条 实验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按设备的技术要求定期对所管理的实验仪器设备进行维护保养,以提高实验仪器设备的完好率。

第三条 贵重实验仪器设备以“预防维修”为主,实验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对实验仪器设备运行工作定期检测,对实验仪器设备故障做出科学的预测。

第四条 一般实验仪器设备以“故障修理”为主,随坏随修,保证日常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五条 为合理有效的使用维修费,本着少花钱,多办事,采取自修、校外修理相结合的原则,实验仪器设备确实失去维修价值的,不应勉强维修,应按学校设备报废管理办法对设备进行评估、处理。

第六条 实验仪器设备在保修期内出现故障,使用部门可直接或通过相关管理部门与生产厂方或供货商联系,及时办理保修或退、赔、换、补等手续。

第二章  经费开支用范围

第七条 实验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

第八条 科研等有专项经费支持的所涉及到的仪器设备维修不属

于实验仪器设备维修费的支付范围。

第九条 消耗性的零配件或非经审核同意更换的零配件不属维修经费支出范围。

第十条 实验室配套设施的小型维修改造。大型维修改造和实验室环境相关的室外维修不纳入此维修费,学院根据学校规定报相关部门或另外申请经费解决。

第三章 经费使用和报销

第十一条 报修:由实验室管理人员填写《成都学院(成都大学)专业仪器设备故障维修登记卡》,分别经实验室主任和分管实验教学的负责人签字盖章,维修额较大时(10000元及以上)需经分管校领导签字,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设备管理科。

第十二条 审批:小额维修由实验室与设备处审批后执行; 大额维修(10000元及以上)由实验室与设备处设备管理科(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对报修内容及方案进行技术论证,并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人审批,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执行。

第十三条 维修:实验仪器设备在保修期内的维修由报修单位与生产或保修单位联系进行维修;小型维修(10000元以内不含10000元)的,对专业实验仪器设备的维修由报修单位与生产或保修单位联系进行维修,通用实验仪器设备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定点维修;维修金额较大(10000元及以上),应由报修单位与维修单位签订维修合同,维修后由报修单位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相关人员进行验收;对贵重实验仪器设备维修验收,报修单位需组织专家组进行验收;所有实验仪器设备维修报修单位都要填写完善《成都学院(成都大学)专业仪器设备故障维修登记卡》。维修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参照《成都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报销:通过上述程序后,由报修实验室联系人按学校财务要求填写报销单,经实验室主任及单位负责人签字认可、连同维修发票、维修项目清单、维修合同(10000元及以上的维修项目需附合同)和《成都学院(成都大学)专业仪器设备故障维修登记卡》报实验室与设备处设备管理科审核,经实验室与设备处负责人签字后到财务处报销。

第十五条 未完善维修申报私自送修的,发生的维修费用由报修人或其所属部门自行承担。

第四章 其他

第十六条 实验仪器设备维修后各学院应在设备档案上填写维修及维修验收记录。《成都学院(成都大学)专业仪器设备故障维修登记卡》复印件学院存档,原件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十七条 实验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准拆改和分解使用。确因功能开发、改造升级或研制新实验仪器设备需拆改和分解时,使用部门应同时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实施拆改,实验仪器设备经大修或改造后设备增值时,及时报学校国有资产处进行设备资产评估,确定设备资产增值情况并调整实验设备资产账目。

第十八条 在保证教学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坚持科学管理,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以提高实验仪器设备的完好率,节约维修经费等为准则。 

第十九条 维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单独建账,不得挪用。对维修工作中贪污贿赂,职务侵占的行为将严肃查处。

第二十条 对在实验仪器设备维护、维修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部门和个人,经各部门推荐,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报请校领导批准及时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


上一条:成都大学校级公共实验教学中心管理办法 下一条:成都大学实验维持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暂行)

(微信扫描分享)
编辑: